(2015)临刑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志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李志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744号罪犯李志荣,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邓庄镇令伯村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5日作出(2010)运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2010年11月23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志荣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是一名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四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罚金1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