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彦良与温现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良,温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孙彦良,居民。被执行人温现富,成年人,农机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孙彦良与温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现富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