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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夏廷华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廷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廷华,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18幢1号。负责人赵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廷华因与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麻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利建、代理审判员龙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夏廷华在一审庭审结束(2015年8月5日)以前于2015年7月17日死亡,已经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麻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夏廷华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陈利建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