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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国兴与俞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兴,俞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杨国兴。被告俞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兴诉被告俞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兴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兴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