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国兴与俞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兴,俞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杨国兴。被告俞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兴诉被告俞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兴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兴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