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8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孙宜国、孙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孙宜国,孙军,张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830-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被执行人孙宜国,农民。被执行人孙军,农民。被执行人张士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宜国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桂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