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万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1353号罪犯万华明。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做出(2013)饶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并处罚金15000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9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万华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华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