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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委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科佳奇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赖招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科佳奇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赖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委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科佳奇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林方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赖招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科佳奇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招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科佳奇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6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于2014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07月03日向被执行人赖招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赖招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因被执行人赖招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标的款43717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电话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6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委字第4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