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一鸣、张东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一鸣,张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吴一鸣,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张东祥,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一鸣与被执行人张东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一鸣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