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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加哈依#U2022阿斯力与沙湾县博尔通古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哈依·阿斯力,沙湾县博尔通古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868号原告:加哈依·阿斯力,男,哈萨克族。被告:沙湾县博尔通古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成哈尔,系沙湾县博尔通古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哈依·阿斯力诉被告沙湾县博尔通古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哈依·阿斯力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哈依·阿斯力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哈依·阿斯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加哈依·阿斯力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吾拉 勒太审 判 员 赵 志 连人民陪审员 努尔哈亚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哈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