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世红与周慧、林巧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红,周慧,林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88号原告:殷世红,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柴贤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慧,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林巧云,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应诉材料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世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系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