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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4月1日出生。辩护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台湾敏盛医疗体系敏盛综合医院合作成立该院体检中心。医院按业务收入(包含团体和个人部分)减去优惠和免单部分的10%计提业务发展金,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以现金形式支付。体检中心护士长陈某某每月从财务领取业务发展金个人部分和团体部分。2007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二院体检中心主任,先后从陈某某处领取团体部分计提的业务发展金共计2811006.3元人民币。其中165229元业务发展金,李某某支付给体检中心及该院其他部门联系体检业务的职工用于业务发展使用;1294467.2元业务发展金,李某某用于其个人发展客户时,维护客户使用;剩余1351310.1元业务发展金,为该体检中心多年累积下来的业务发展金,李某某从陈某某处领回后将该笔资金挪用了,用于购买房产、个人投资、孩子出国等。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到纪检部门接受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并退缴了违纪款1294467.2元;2015年3月25日李某某被移送我院,立案后,李某某家属退缴涉案款1351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侯某某、焦某某、老某某、宋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葛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宋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机构规格的通知、证明、陈某某保管的领回发放业务发展金记录复印件、二院记账凭证、合约书、体检中心经济管理方案、会议记录、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体检中心业务收入情况表、安卫东于2015年8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款去向的凭证、李某某银行明细、证明、体检中心业务发展金、体检中心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李春雷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向体检中心投资,该体检中心的设备均是台湾敏盛医疗体系敏盛综合医院提供的,10%的业务发展金是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体检中心护士长陈某某从财务领取业务发展金后,即归体检中心,该款的性质产生了变化,已不是公款;2、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还有近60余万元的请客、吃饭、送礼、唱歌、专家讲课等消费支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数额,应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合理消费支出并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减去。3、被告人李某某具备投案自首的情节并积极退赃,当庭认罪又无前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台湾敏盛医疗体系敏盛综合医院合作成立该院体检中心。医院按业务收入(包含团体和个人部分)减去优惠和免单部分的10%计提业务发展金,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以现金形式支付。体检中心护士长陈某某每月从财务领取业务发展金个人部分和团体部分。2007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二院体检中心主任,先后从陈某某处领取团体部分计提的业务发展金共计2811006.3元人民币。其中165229元业务发展金,李某某支付给体检中心及该院其他部门联系体检业务的职工用于业务发展使用;1294467.2元业务发展金,李某某用于其个人发展客户时,维护客户使用;剩余1351310.1元业务发展金,为该体检中心多年累积下来的业务发展金,李某某从陈某某处领回后将该笔资金挪用于购买房产、个人投资等。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到纪检部门接受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并退缴了违纪款1294467.2元;2015年3月25日李某某挪用公款案被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立案后,李某某家属退缴涉案款135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在任市二院体检中心主任的职责是全面管理体检中心这个科室,管理好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主要负责业务营销。业务发展金是按体检中心每月的业务收入减去优惠和免单部分的10%计提的。业务发展金的提取比例是2007年左右由马院长等领导研究决定的,提给我们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金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到2014年1月领了最后一笔,之后就取消了,体检中心的所有费用在院财务报销。这10%的业务发展金是经改办通过我们报的体检的总收入核算出来后交给财务上,护士长陈某某从财务上领回现金,个人的那一块由陈某某保管,用于体检中心的职工福利、旅游、科室内部人员的人情来往,这些支出护士长那里记得有账;团体那一部分陈某某领回后由我签字领取,我领回后用于体检中心发展业务使用。业务发展金只能用于业务发展工作,没有规定个人可以占有、私用,所以个人不能占有或私用。我总共从陈某某处领取业务发展金2811006.3元,这些钱除了院内和科室职工联系体检单位,从我手处领走一部分,大概165000余元,剩余由我保管,和我自己家庭的钱混在一块,用于购买股票、借款、投资理财、家庭开支,具体用我家里的钱有多少我也分不清楚了。2014年1月取消了业务发展金,因为当时我所保管的业务发展金都用于购买股票、借款、投资理财、家庭开支,钱不凑手,没钱上交。到我调任宝丰分院时,时间比较短,想着把钱凑齐后,在其他工作手续移交时,再一并将这些钱移交李某某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供述:医院给体检中心的行政管理费是按体检中心每月业务收入的8%计提。院里对行政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有具体规定和要求。支出范围包括免费早餐、业务招待、业务联系、交通费、举办健康讲座、医生报酬、节假日活动经费等杂项支出。我院要求行管费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经主管体检中心的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签字后,在医院财务报销,医院按体检中心收入的8%限额控制。业务发展金是按体检中心每月的业务收入减去优免部分的10%计提的。业务发展金的提取比例是我院领导班子2007年上半年左右研究的。我没有见过文件。业务发展金的用途让体检中心联系拓展业务使用。该款项由体检中心联系拓展业务使用,没有明确个人是否有权支配。在我任体检中心主任期间,实际操作是谁联系来业务,按体检收入提取的业务发展金就支付给谁,作为其业务发展费由其本人自主支配。因为刚开始体检中心业务量上不去,为了发展业务,我和护士长商量定的这样操作。这种操作方式我没有给院领导汇报过,也不清楚院领导是否知道。体检中心的职工都知道。医院只是明确医院给体检中心发展业务的费用。业务发展金是2007年5月份开始领取,并补领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的业务发展金,之后逐月领取。至2014年1月份医院取消了业务发展金的计提和拨付。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金每月由护士长陈某某从院财务以现金方式领取。业务发展金分团体和散户两部分,团体部分由我从陈某某处签字领取;散户部分由陈某某保管用于科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情世故、科室旅游、福利等。医院没有人过问过这块资金的使用情况,我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过。市纪委对我调查期间,根据相关资料统计过,从2007年5月至2014年1月,我从护士长陈某某手中共领取了2811006.3元业务发展金,这钱一部分给体检中心和院内其他科室联系来业务的职工了;还有一部分是我自己联系来的体检单位的业务发展金,我认为这部分是我自己应该得的,我自己留用了;剩余的部分是没有对应联系业务人员的单位,业务发展金由我保管和我自己的钱混在一块,用于购买股票、借款、投资、日常开支等支出。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我没有账册、记录或票据。我是按其联系来的单位体检收入的10%比例给联系来业务的职工发放业务发展金的。体检中心及医院内部职工从我这里领取的业务发展金金额:体检中心职工赵某某3000元,李某甲3000元,黄某某30000元,陈某某68549元,合计有104549元。医院内部职工葛某甲15000元,李某乙1300元,陈某甲10000元,宋某某6380元,彭某某28000元,合计60680元。以上共计165229元。上述人员从我这儿领钱时给我写的有收条。我原来保存的有,在一次整理东西时发现找不到了。这些年来我自己联系的体检单位都有市农行、人行、工行、中行、农村信用社等共123个单位,具体单位名称以我给纪委写的名单为准。根据我提供的联系体检业务单位名单,我核算过,应该是1294467.2元。我从陈某某处领的2811006.3元业务发展金中包含这部分。扣除体检中心及院内其他职工领取的165229元和我自己联系来单位提取的业务发展金1294467.2元,还剩余的1351310.1元,这1351310.1元业务发展金是多年沉淀下来的资金,没有对应的联系业务人员,属单位主动过来体检的。本打算在工作手续交接时再交出的,但手续尚未办理,所以未落实。我领取这部分资金我没告诉院领导或其他职工知道,也不知道他们是否知道。体检中心及院内其他职工领取的165229元,我领出后当时就给他们了。剩余的2645777.3元,有以现金形式个人存放的,还有以我个人名义存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这些钱和我自己其它的钱混在一块,用于购买股票30万(现在余额40多万)、德佑小贷公司现在还有30万(最多时投了60多万)、平顶山买润景园房50万、装修30万、郑州一套房30万、借款给他人(朱代娟、新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各30万)60万、孩子上学60多万,还有个人理财现在没有了,其他用于我个人日常家庭开支了。除了股票账户,基本上没有啥钱了。手头也没有什么现金了。我联系来体检的单位,有请相关人员吃饭、或给他们送礼等情况。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这部分费用我从医院给体检中心8%的行管费用中在我院财务入账报销了。由于自己法纪意识淡薄,而我本人在管理和使用公款方面也没有财务意识,存在理解偏差的错误思想,借用了单位的业务发展金1351310.1元。我愿意承担责任,接受处理,无条件退出不应该得到的钱,及时挽回损失。请求对我宽大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李某某在平顶山市看守所供述:业务发展金按体检中心每月的业务收入减去优惠和免单部分的10%计提的。2007年上半年由马院长那一届领导研究决定的,当时主管院长是任某某,还有主管财务科经改办的副院长老某某和党委书记焦某某及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刘庆国。当时还定了8%的日常运行费用。护士长那里存放的有经改办给我们的方案,我见到过,里面有规定提取8%的日常运行费和10%的业务发展金,提给我们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金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这10%的业务发展金是经改办通过我们报的体检的总收入核算出来后交给财务上,护士长陈某某从财务上领回现金,个人的那一块由陈某某保管,用于体检中心的职工福利、旅游、科室内部人员的人情来往,这些支出护士长那里记得有账;团体那一部分陈某某领回后由我签字领取,我领会后用于体检中心发展业务使用。当时院里说,全院职工只要谁揽来体检业务就可以领这10%的业务发展金,归他们个人占有和使用。他们想咋花咋花。这是院里谁给我说的我想不起来了。我总共从陈某某处领取业务发展金2811006.3元,院内和科室职工揽来业务,从我手处领走一部分,这原来都说过,剩余的都是我保管着。我当时给陈某某说,这是团体客户的业务发展金,我领走后用于发放给我院及体检中心职工揽来业务的有关人员,但我没给她说都具体发给谁,发多少是我统计出来的。这些人员名单当时我记的都有,现在没有了。我揽来的业务,这部分钱我留下了,归我个人,这些钱用于我个人家庭使用。没有具体联系人的,单位主动来体检的这部分业务发展金,我从陈某某那里领走这些钱后由我保管。2、证人刘某某(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证言:医院内部对体检中心和院里有收入的科室一样,但额外有8%的行政管理费,还有10%的业务促销。2007年前后,因为我们院的体检中心是台方合作的,根据台方要求按照收入给体检中心的提取一定比例的行政管理费和市场营销费,我们院班子成员多次研究,当时班子成员有院长马某某、党委书记焦某某、分管体检中心的副院长任某某、分管财务和经改办的副院长老某某和分管医疗的我,院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体检中心行管费按体检中心业务收入的8%执行,并按体检中心业务收入的10%提取市场营销费用。8%的行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为客户提供早餐、健康讲座、外联等,需要用票报销,市场营销费用于市场营销中发生的一些费用,由院里核算到科室,由体检中心以现金形式领回后只能用于营销工作中所发生的一些费用。班子没有研究过体检中心提取的这10%的市场营销费,他们领回后是否允许发给院内的具体联系业务的人,个人占有或私用,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允许的,这部分费用只能用于营销工作中所发生的一些费用。不允许具有营销业务职责的个人占有或者私用这10%的市场营销费。8%的行管费和10%的市场营销费,这个和台方的合约书及体检中心经济核算方案有这样的描述,这些内容就是我刚才描述的内容。我印象中院里没有明确对业务促销费的使用医院是否进行监管、是否要求其建账。班子没有研究过这10%的业务促销费是否允许提成给联系体检业务的个人,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只能用于营销工作中所发生的一些费用。我不知道这10%的市场营销费,体检中心领回后具体是怎样管理和使用的,都真正用到哪去了。市场营销费是2013年底取销的。取销之后2014年元月份领了2013年底的一笔,这之后他们领取的所有市场营销费是否都花完了我不清楚。3、证人马某某(原任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证言:我在二院任职期间,班子会研究过给体检中心提10%的业务发展金的事,当时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有我、书记焦某某、体检中心主管院长任某某、业务副院长刘某某和行政后勤副院长老某某。研究决定按照体检中心收入的10%给体检中心提业务发展金,明确提出此项费用只能用于做媒体广告,印发宣传册,举行健康讲座、培训,发展业务的招待等。我在二院任职期间,单位是不允许体检中心用业务发展金及其他资金给体检单位及个人提成,我们开会时我对10%发展金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范围,刚才我已经给你们说过了。用发展金给有关单位及个人提成是违规的,我是绝对不允许他们这样做的。更不允许体检中心用业务发展金及其他资金给体检中心有营销职责的有关人员进行提成,让他们个人占有或私用这些资金?4、证人任某某(原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证言证实:院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体检中心行管费按体检中心业务收入的8%执行,体检中心市场营销费用按业务收入的10%执行。8%的行管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体检餐、讲座、外联等费用,需要用票据报销。10%的市场营销费的用途是行管费的一种补充,也是要用于市场营销过程中的一些费用,也是要用票据报销的,是对8%的行管费用的补充。纪委在调查时我才知道这10%的市场营销费是以现金的形式提给体检中心的。不知道这些钱花哪了。5、证人侯某某(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副书记)证言证实:2013年底取消体检中心8%的行管费用,2014年1月23日起取消体检中心10%的业务发展金。李某某没有向其说过她手中保管的有结余的业务发展金要求交接。6、证人焦某某(原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证言:因为当时体检中心是我们院和台方合作建立的,根据台方的提议,大概2007年上半年经我院班子会研究,当时参加会议的有院长马某某、主管体检的副院长任某某、主管财务的副院长老某某、管业务的副院长刘某某和我,会议研究决定按业务收入的8%给体检中心提行管费、按业务收入的10%给体检中心提业务促销费。8%的行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体检中心日常办公用的体检餐、接待等一些费用开支,如何报销的我不清楚。10%的业务促销费用于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比如宣传单的印制、员工的培训等也不排除招待客户。我不太清楚这10%的业务促销费是怎样管理的。对上述用途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我在二院任职期间,单位不允许体检中心用业务发展金及其他资金给体检单位及个人提成、给揽体检业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提成、给体检中心用业务发展金及其他资金,我们根本没有商议过,据我所知没人同意他们这样做,因为这是违规的。7、证人老某某(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证言证实:集体研究确定8%的行管费,包括体检人员的免费早餐、办公用品、运行中的耗材、餐费加油费等日常开支费用。这些需要用票据报销。10%业务促销费,让体检中心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用于做广告宣传,联系业务发生的招待,请客户唱歌娱乐、培训等费用。8、证人宋某某(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纪委书记)证言:我来二院任职后,开始并不知道体检中心有10%业务发展金的情况。2011年,医院现行的奖金发放方式可能造成科室小金库现象,我从监督的角度上讲,提出改变各科室奖金的现金发放方式,改为直接打入职工工资卡,但一直没有能够执行。到2014年1月底医院召开改变奖金发放方式协调会再次研究此事时,院经改办副主任王某某提出体检中心10%的业务发展金怎么办,我才知道有此项费用。在此次会议上,决定从2014年1月起取消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金。在2011年底,我开始分管体检中心时,李某某找我签字报销费用,我才知道体检中心有8%的行管费用,就问她为何有这么多招待费,应标明具体招待对象,并应提前向院里请示,按程序报销,她说这是医院给体检中心的政策,没有要求她具体汇报。到2012年底,我再次跟她说此费用的报销应有经手人,不能自己全部经手报销。此后的报销出现过护士长或者副主任签的经手人,但护士长和副主任曾来找我说李某某贴完票据后让他们签经手人,但他们对具体的开支去向并不清楚。在2014年1月底的会议上,体检中心8%的行管费用也取消了,改为一事一议方式,实际发生费用在院财务报销。在取消时,我曾给李某某说给她两周时间,让她把之前外欠的费用全部结完报销,以后不能再报销以前费用。李某某没有给我说过她手里保管的有结余的业务发展金等资金并且要求交接给单位及有关人员。据我了解院体检中心给有关单位及个人送现金、礼品及其他财物的现象不存在,我是不允许他们这样做的。9、证人郭某某证言:2007年左右,当时我是二院办公室主任,参加班子会做会议记录,当时班子成员有院长马某某、党委书记焦某某、分管体检中心的副院长任某某、分管财务和经改办的副院长老某某和分管医疗的的副院长刘某某,我作为会议记录人列席会议,根据台方提出的要求,我们班子会最后研究决定按照体检中心收入的10%提业务发展金给体检中心使用。因为我当时是记录人,不发表意见,只是印象说业务发展金用于开发市场所产生的一些费用。10、证人陈某某(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护士长)证言:2004年10月任市二院体检中心护士长至今。职责主要从事内务工作,包括质量把控、岗位调配、维持秩序和后勤工作等,后勤工作包括物品管理、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业务发展金的领取和发放。市场营销这一块是李某某主任管的。绩效工资和奖金的领取和发放我是2007年5月份之后经手这份工作的,这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保管也是我保管的。到2013年底之后,都是医院统一打到每个职工卡上了。这些情况都是经李某某主任同意的,我只是具体操作,我都记得有账,这些帐都给纪委提供了。我从2007年5月份开始领取的到2004年1月最后一笔,业务发展金是我从财务上签字领取的,核算是院经改办按我们体检中心业务收入的10%核算出来的,我每次以现金形式领取后,团体部分由李某某主任签字领走,剩下的个人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旅游等事项。因为我们交给经改办的报表上显示收入团体多少、散户多少,就算出团体业务发展金是多少,散户业务发展金是多少。因为我们体检中心是主任负责制,李某某要求这部分她拿走,我就让她签字拿走了。我经过核算李某某共拿走是2881006.3元钱,李某某从我这里领走这些发展金都用到哪去了,她都是怎样使用的我不清楚。对于业务发展金的提取和使用,院里是怎样研究的,怎样要求的,我不清楚。我们体检中心没有研究过,也没人给我说过。体检中心没有给职工说过团体部分的发展金怎样使用我从李某某手里领取过几次业务发展金,是因为通过我个人关系联系了几个体检单位,李某某就是按照这些单位所交体检费用的10%给我的现金,我还给她打的有白条,经我核算大概有68549元,这钱我都是花到客户身上了,请他们吃饭唱歌花了。因为李某某给我说,这些客户是通过我的关系过来的,所以要给我提这10%让我去维持客户。我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人从她这里领取过业务发展金。李某某没有给我说过她手里保管的有结余的业务发展金并要把这些钱移交给我或单位。她在2015年1月7日调走时,给我交接了965张体检卡,除此之外未交待其他事项。她每次从我手里领取业务发展金时啥也没说,只是让我把团体这部分业务发展金给她,我让她签上字,我也没过问那么多。我们单位没有规定业务发展金可以提给有关单位及个人,所以不允许这样做。李某某及其他人员也没有给我说过可以给联系体检单位的人员提成让其据为己有及私用,单位也不允许。我不知道体检中心及有关人员是否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过什么现金、礼品及其他财物。11、证人黄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葛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宋某某、李某乙、证言证实:自2007年到2009年分别从李某某手里领取过业务发展金,是因为通过期个人关系联系了一些体检单位,李某某就是按照这些单位所交体检费用的一定比例给其支付过钱,这钱我都是花到客户身上了,请他们吃饭花了,共计165229元业务发展金。12、到案经过:按照市纪委领导批示,2015年3月9日,中共平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原主任李某某问题进行初步核实,3月10日通过市二院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新华区纪委谈话点(新华区武装部院内)谈话,找其了解相关情况,李某某接到二院监察室人员电话后,自行来到谈话点。因其不能说明从护士长陈某某处领取的281万余元事业发展金的具体去向,经市纪委常委研究决定,从3月11日起,对李某某采取“两规”措施,在“两规”期间李某某交代了其违纪违法问题,并向市纪委退缴了违纪款129.44672元,市纪委于2015年3月25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李某某移交新华区检察院。中共平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5年5月18日。13、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机构规格的通知、证明: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机构规格的通知:经市委批准,平顶山市第二人医院机构规格为正县级,由市卫生局领导,现有事业编制,领导职数,经费供给形式不变。李某某2005年5月至2015年1月6日期间任医院体检中心主任(正科级)。14、陈某某保管的领回发放业务发展金记录复印件证明:2007年5月至2014年1月李某某签字从陈某某领取现金2811006.3元。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李某某每年领取业务发展金的明细、李某某支出项目明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院记账凭证、合约书、体检中心经济管理方案、会议记录、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体检中心业务收入情况表、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款去向的凭证、李某某银行明细、证明、体检中心业务发展金、体检中心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挪用该体检中心1351310.1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李春雷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向体检中心投资,该体检中心的设备均是台湾敏盛医疗体系敏盛综合医院提供的,10%的业务发展金是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体检中心护士长陈某某从财务领取业务发展金后,即归体检中心所有,该款的性质产生了变化,已不是公款,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还有近60余万元的请客、吃饭、送礼、唱歌、专家讲课等消费支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数额,应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合理消费支出并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减去的辩护理由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60余万元系公诉机关未认定为犯罪数额的1294467.2元之外的合理支出和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金是从该院财务科领取的,属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所有,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10%计提业务发展金由体检中心领回后,应用于体检中心的业务发展,故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具备投案自首的情节并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又无前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平顶山市新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51310.1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姚 博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