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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利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利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752号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明贵。委托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利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利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长沙坤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