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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新兴县华草堂兽药店与蓝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兽药店,蓝树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新兴县***兽药店。住所地:新兴县。负责人梁文华。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树志,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兽药店诉被告蓝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锦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兴县***兽药店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树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兴县***兽药店诉称,被告从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31日间向原告赊购中草药、药粉等药物,拖欠货款371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货款3714元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蓝树志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交证据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蓝树志于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31日先后7次到原告新兴县***兽药店赊购药物,货款合计3714元,被告均在购货字据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无付清货款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元给原告。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请求被告付清拖欠的货款2714元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货字据、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身份信息记录,本院的庭审记录证实在卷。本院认为,被告蓝树志向原告购买药物,尚欠原告货款2714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货字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药物,理应付清款给原告,被告无将货款付清给原告,应负清偿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2714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树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2714元给原告新兴县***兽药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蓝树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