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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指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山东安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山东安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指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被执行人:山东安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任指执字第15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