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西华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百色市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市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工业园区铝产业园华太路1、2号楼。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商都A9栋。法定代表人辛倩,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广西华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百色市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华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案款81236.0元,承担执行费1118.5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123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右执字第00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