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14242-6:。法定代表人赵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真,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武真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