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辛志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辛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辛志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辛志学盗窃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