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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平花与被告江伟、祁阳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冷水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平花,江伟,祁阳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蒋平花,女,1976年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委托代理人汪铁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伟,男,1985年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被告祁阳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沿江路96号。负责人XX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设,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陶铸路11号。负责人陈东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平花与被告江伟、祁阳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冷水滩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强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平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铁桥、被告江伟、万众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建设、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平花诉称,2015年10月12日17时,被告江伟驾驶湘MX22**出租车,行驶至浯溪工业园黑茶厂门口地段,与原告蒋平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蒋平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江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湘MX22**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009.52元,被告江伟及车主万众公司承担诉讼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常驻人口登记卡、身份证、购房合同、水电费票据、工作证明、社区证明,拟证明原告身份及在城镇购房、居住、工作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3.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医疗费开支情况;4.法医鉴定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伤情及伤后医疗、误工、护理等损失评估情况;5.被告江伟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保单,拟证明江伟的驾驶资质及投保情况。被告江伟辩称,江伟垫付了医疗费及鉴定费12000多元,与原告已经达成协议,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2000多元,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只要求返还5000元,其余归原告所有。被告江伟提供了下列证据:1.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拟证明江伟有出租车从业资格并正从事出租车服务业;2.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为蒋平花垫付医疗费;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拟证明与江平花就赔偿款处理达成协议。被告万众公司对案件事实与责任没有异议。被告万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万众公司湘MX22**出租车没有投保不计免赔,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免赔20%,原告医疗费应扣减15%医保外用药。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对当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依照证据规则审查认为当事人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2日17时,被告江伟驾驶湘MX22**出租车,行驶至浯溪工业园黑茶厂门口地段,与原告蒋平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蒋平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江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湘MX22**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经审核,原告蒋平花的损失为:1.医疗费11777.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3.营养费1000元,4.康复费5000元,5.误工费13506.7元(40520元÷12×4个月),6.护理费6753.4元(40520元每年居民服务业÷12个月×2个月),7.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8.鉴定费503.5元,以上合计41841.32元,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5760.1元,交强险外损失6081.22元。原告治疗结束后,与被告江伟达成调解协议,江伟为蒋平花垫付的医疗费11777.72元及鉴定费503.5元,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5000元给江伟,起诉费用由蒋平花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平花与被告保险公司均同意核减1500元医保外用药费用。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江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湘MX22**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蒋平花与被告江伟就损失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按照其约定执行,本院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平花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赔偿原告成新民25760.1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平花3665元【(6081.22元-1500元医保外用药费用)×(1-20%免赔率)】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款可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湖南省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帐号9103228002134753401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蒋平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杨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