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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佳蕾与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蕾,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赵佳蕾。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申请执行人赵佳蕾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赵佳蕾与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劳动者关系于2015年6月30日终止。二、双方签订本仲裁调解书之日,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佳蕾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00元整。三、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份15日之前,至镇江市润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赵佳蕾补缴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约如期为赵佳蕾补缴社会保险费,则另行加付赵佳蕾违约金3000元。四、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劳动争议均已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事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均无果,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与周围群众了解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本院己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被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赵佳蕾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1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