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哈斯道尔吉诉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道尔吉,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哈斯道尔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王猛,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29760550600916905内的存款,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查干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