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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社会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晓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汪勇,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镜,女,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王文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王晓东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晓东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晓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