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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凤莉、蔡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莉,蔡文忠,夏建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莉,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文忠,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建微,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凤莉与被执行人蔡文忠、夏建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12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仙甲路一巷30号房屋(产权证:××号,该屋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瑞祥支行)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文忠名下。被执行人夏建微名下无产权登记。2015年9月9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9月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工商注册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蔡文忠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仙甲路一巷30号房屋(产权证:××号)已旧村改造被拆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蔡文忠名下的上述房屋。2015年11月25日,本院向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员会和经济合作社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两被执行人在该村和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权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并将两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文忠名下的抵押房产本案暂缓处理。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