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双五与被执行人温仁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五,温仁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吴双五,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温仁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吴双五申请执行温仁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仁四给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仁四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国鑫世纪新城20幢301室房产及ML350奔驰轿车予以评估拍卖,经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温仁四在户籍所在地除上述该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温仁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本院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将被执行人温仁四所有的房产、车辆拍卖变现,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经本院拍卖变现后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0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