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云南楚雄汇东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楚雄汇东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陈明,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45号云南楚雄汇东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3357.50元,申请费1021.44元,合计134378.9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季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