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窦例与金雷、王桂琴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例,金雷,王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91号申请执行人窦例被执行人金雷被执行人王桂琴本院在执行窦例与金雷、王桂琴民间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金雷、王桂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