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永胜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5191号罪犯李永胜,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宁刑二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胜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永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永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