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苏某某、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姚某某,苏某某,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理事长。��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某县某局职工。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某某局职工。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某某县某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某某县某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苏某某、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77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某、苏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工资账户,2015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姚某某、苏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县某某大队存放的30000吨然煤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苏某某自行协商处置查封的燃煤,除此之外,八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亦提供不出八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本院分期扣划被执行人姚某某、苏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工资收入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