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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吴连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吴连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33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孔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鸿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虎,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连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吴连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欢人民陪审员  冯青人民陪审员  王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