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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1227 张宝珍与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蔡一平、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蔡铁峰、谢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珍,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蔡一平,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蔡铁峰,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珍,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曾毓婷,负责人。被执行人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一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蔡一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铁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谢丹,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宝珍与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蔡一平、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蔡铁峰、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封,待其他法院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