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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述冬、顾述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述冬,顾述伟,娄丽辉,孙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00号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顾述冬被执行人顾述伟被执行人:娄丽辉被执行人:孙宏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述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乐证经字第99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证经字第992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