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海生与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生,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生,农民。被执行人周志勇。申请人刘海生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志勇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