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7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施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公交回车场东侧段,恰遇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前同方向行驶,被告人施某驾车从其左侧超车时两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陈某(男,1929年7月24日生)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12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施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施某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至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施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180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范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材料、接警登记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