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向某某,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苗族,1975年6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向某某,女,苗族,2009年3月3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我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20899.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4771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383.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