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爱仙与王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仙,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仙。被执行人:王亮。李爱仙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爱仙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爱仙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195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56元。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3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