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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富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富诚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富域达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富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富诚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富域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98号原告武汉富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城关村建设公寓1单元5#商铺。法定代表人傅伟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锐锋、郝苹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24-25楼。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玲,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市富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2栋10层1室。法定代表人鲁林,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武汉市富域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2栋10层10室。法定代表人鲁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富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富诚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富域达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富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硚口区人力资源市场及下岗失业人员实训基地/栋1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757.02平方米)、2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950.95平方米)、3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950.95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富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武汉市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硚口区人力资源市场及下岗失业人员实训基地/栋1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757.02平方米)、2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950.95平方米)、3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950.9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