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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世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在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千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世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元,减半收取236.50元,由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北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