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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海波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安地质资源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波,中卫市永安地质资源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崔海波,男,生于1986年5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安地质资源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海波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安地质资源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人劳仲裁字(2014)6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3050元;2、补缴申请执行人2009年10月到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安地质资源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已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卫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人劳仲裁字(2014)6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