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孔日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孔日,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西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孙孔日。被执行人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孔日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2月5日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获得案款85147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将案款32179.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尚欠案款1289380.3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