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戴永生与李铁良、张朝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永生,李铁良,张朝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戴永生,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铁良,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朝波,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层。原告戴永生与被告李铁良、张朝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永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戴永生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