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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王爱庆、王庆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王爱庆,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诉讼代表人:朱炳广,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荣强,该社职工。被告:王爱庆,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庆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家梓,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家田,男,汉族,农民。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诉被告王爱庆、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荣强及被告王家梓、王家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庆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诉称:被告王爱庆于2010年5月31日向我社借款3.5万元,2011年5月20日到期,由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我社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爱庆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家梓辩称:我给王爱庆担保属实,但是担保期已过,我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家田辩称:答辩意见与王家梓相同。被告王爱庆、王庆友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王爱庆与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爱庆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于2010年5月31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对被告王爱庆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将借款3.5万元打到被告王爱庆在原告处设立的个人账户,2011年5月20日到期,利率为10.1775‰,王爱庆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确认。被告王家梓、王家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为担保合同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被告王爱庆、王庆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综合原告的起诉及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5月31日,被告王爱庆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爱庆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原告与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对被告王爱庆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5月31日,原告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将借款3.5万元打到被告王爱庆在原告处设立的个人账户,2011年5月20日到期,利率为10.1775‰,被告王爱庆在借据上签名捺印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爱庆偿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被告王爱庆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由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佐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王爱庆偿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庆友、王家梓、王家田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爱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杜芸泽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