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执字第3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顺娥与朱金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娥,朱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049-2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娥。被执行人朱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5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金凤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金凤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笫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朱金凤工资,每月为其保留1000元,余额全部冻结至25500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