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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梁学奕、庞敏晓与庞敏晓、周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奕,庞敏晓,周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梁学奕。委托代理人:吴涛。委托代理人:孙姚骏。被告:庞敏晓。被告:周金奎。委托代理人:毛国强、薛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奕与被告庞敏晓、周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45元,合计783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梁学奕负担。审 判 长  许福忠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雯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