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兴盛与刘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盛,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盛,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胜,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盛与被执行人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