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丽花与何惠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花,何惠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周丽花。委托代理人:朱柳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惠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陈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花诉被告何惠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0元,由原告周丽花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