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大威石油公司与姜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大威石油公司,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大威石油公司。被执行人姜艳,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兴业名居小区**号***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