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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