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