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邵春风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缸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缸窑村村民委员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604号原告:邵春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缸窑村村民委员会,缸窑村。负责人:谭树强,村主任。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本院审理原告邵春风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缸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春风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风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春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春风负担。审判长 王 岱 有审判员 殷 杏 玲审判员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