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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丘天生与丘发昌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天生,丘发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岩民终字第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丘天生,男,汉族,农民,1964年11月27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委托代理人丘伟明,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丘发昌,男,汉族,农民,1976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丘天生因与被上诉人丘发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丘天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丘伟明、被上诉人丘发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丘天生与丘发昌系邻居关系。1996年10月期间,丘天生在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新溪路建造房屋一栋,丘发昌的房屋位于丘天生的房屋右前方。20世纪90年代省道308线改造时,丘发昌及其家人在省道308线加工厂旁开挖了一条通往丘发昌家的道路,丘天生、丘发昌及其家人从此一直依靠该条道路出行,该条道路从省道308线通往丘发昌家可以通行小车,丘发昌房屋门前左平房拐弯处至丘天生家无法通行小车,道路两旁用砖头及篱笆进行隔离。2014年期间,丘天生将旧房拆除改建新房,丘天生与丘发昌家协商将道路两旁的砖头和篱笆拆除,方便丘天生建房运输建筑材料。2015年1月3日丘发昌组织勾机将其菜地、从省道308线至丘发昌房屋门前左平房拐角处道路进行清基平整,欲在该处建造房屋,造成通往丘天生家的道路难以通行。因双方无法协商,丘天生于2015年2月4日起诉要求丘发昌恢复省道308线通到丘天生家门的道路原状:高度2.8米、低处1米、宽4米、长35米。丘发昌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反诉,要求丘天生赔偿因建房运输材料给丘发昌房前路面受损和左手边一间房屋裂痕的修缮费6000元。原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无效。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丘天生与丘发昌相邻而居,发生相邻权益纠纷,应采取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丘天生的房屋位于丘发昌房屋左后方,1996年开始丘天生就从省道308线经过丘发昌家门口,再通往丘天生家的道路通行,已形成了通往丘天生家的历史通道,丘天生依法享有通行权。丘发昌于2015年1月将该道路部分挖除,而该条道路是丘天生出行的唯一通道,严重影响了丘天生的通行,丘发昌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因丘天生、丘发昌在法庭上的陈述,原道路从省道308线至丘发昌家门口小车可以通行,丘发昌房屋左边平房拐角处小车就无法通行,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原道路的实际宽度,而原道路的现状已破坏,无法查明原有道路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双方的生产、生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丘发昌房屋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处道路的宽度认定为1.2米,从省道308线至丘发昌房屋左边平房处的宽度为2.5米,其总长度为35米,丘发昌应当将该段道路恢复原状,保证道路畅通。因此,对丘天生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丘发昌反诉要求丘天生赔偿因建房运输材料给其房前路面受损和左手边一间房屋裂痕的修缮费6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前路面和左手平房裂痕受损是由于丘天生的侵权所致,丘发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丘发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丘发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新溪路从省道308线通往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处的道路恢复原状,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道路长度为35米、从省道308线至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道路宽度为2.5米、从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道路的宽度为1.2米。)二、驳回丘天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丘发昌的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350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375元由丘发昌负担。一审宣判后,丘天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丘发昌应将位于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新溪路从省道308线通往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的道路恢复原状,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道路长度为35米,高度2.8米、低处1米,从省道308线至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道路宽度为4米,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道路的宽度为3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的道路宽度与事实、相关规定不符。1.道路历史情况。上诉人家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新溪路15-2号,家门口通到省道308线的公路有一段宽3-4米、长约35米的道路,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上诉人家自1996年修建现在的住房以来,都是通过此路出行。2.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通知》(交公路法(2004)372号)第十二条规定“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T-2007)中“车道宽度不少于3m”、《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车道宽度应符合表2规定(即至少大于3米)”等相关规定与要求,原审判决中“从省道308线至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道路宽度为2.5米,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道路的宽度为1.2米”的判决内容不合理,且与道路历史情况不符。二、原审判决的道路宽度不利于上诉人家的生产、生活,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1.不利于上诉人家生产、生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诉人家将来极有可能购买轿车,同时有可能购买农用机械用于耕作;上诉人以旧翻新的房子装修需通过运材车运输装修材料及大件的家具,经查阅相关资料及对运材车现场测量,车身宽度为2.3-2.5米;若出现连续暴雨天气导致上诉人房屋后出现塌方等情况,需请勾机等机械进行清理作业。原审判决中“从省道308线至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道路宽度为2.5米,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道路的宽度为1.2米”的道路宽度均无法满足上述各类车辆等机械的通行,严重影响上诉人家的生产、生活。2.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审判决中“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门前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脚下道路的宽度为1.2米”,原来由被上诉人私自开挖的地基地面离上诉人通行的地方最高处有2.8米的高差,即使骑摩托车行驶在宽度为1.2米的道路上,极有可能从2.8米高处掉落至私自开挖的地基地面,尤其是在下雨天路面比较滑的时候,严重威胁上诉人家的出行安全。三、历史通行道路应予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8年)第二十九条“禁止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用道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道路”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被上诉人欲违章建筑,私自开挖地基,并占用道路等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相邻权,应予恢复道路原状,保障上诉人的通行权利。被上诉人丘发昌答辩称:一、上诉人丘天生提供的事实和图片是不属实的。上诉人把被上诉人好心帮助其建房运输材料临时拆除菜园篱笆的菜地说成是上诉人家的路并用手机拍照且用公路标准来量。况且没有法律规定相邻通道需几米宽。事实是丘发昌先盖房子和烤烟房,上诉人只是借被上诉人家的屋檐边作过道经过,被上诉人家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路坎长度为12米路面宽度90公分。上诉人丘天生在古田法院也亲口承认车子不能开上去,摩托车可勉强通行,柳州五菱轮距为1290mm。有证人丘继明、丘华昌、丘瑞忠、丘胤标等宗族亲人和村民及图片(时间为2013年5月)可以证明。上诉人把邻间过道谎称为2米宽的历史路,与历史事实极大不符。原来围菜园的遮阴网埋在地下现在挖出就可证明路宽。二、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已经与上诉人达成一致,上诉人把被上诉人的猪圈、烤烟房拆掉另开通道,有图片为证。但后来上诉人反悔,现在想走原路也应按原来道路90公分宽通行才与事实一致,而不是欺瞒法庭。上诉人想在被上诉人跟管二三十年有法定管理权的菜园内一不协商二不补偿的情况下拓宽道路于情于理于法是行不通的。被上诉人去平整自家菜园土地而导致道路落差是正常的,全中国的农村通道房前屋后几乎都有落差。三、上诉人房子建成后没有加装管道,把卫生间污水直接排放到被上诉人家旁,污水肆意横流致积水,导致土质污染及空气污染一到夏天蚊虫多。《民法通则》规定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为此,请求驳回上诉人丘天生的诉讼请求。由于被上诉人丘发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庭审中经本院释明,被上诉人丘发昌将答辩意见变更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丘天生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左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处的道路1.2米的宽度将无法正常通行。经质证,被上诉人丘发昌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道路无法正常通行。被上诉人丘发昌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照片一张。证明: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左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处的道路原来是被上诉人丘发昌家的自留地,借道让上诉人丘天生家暂时通行,宽度只有90公分。经质证,上诉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道路的宽度不止90公分,照片没有照到道路左边的情况,不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丘天生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丘发昌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道路无法正常通行,故对上诉人的证明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丘发昌提供的证据,没有拍摄到道路左边的情况,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道路的历史原貌,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丘天生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原审将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左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处道路的宽度认定为1.2米,从省道308线至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左边平房处的宽度认定为2.5米是错误的,与道路的历史情况不符;认为原审认定从省道308线通往上诉人丘天生家的道路两旁用砖头及篱笆进行隔离的方位表述错误,是道路的侧面用砖头及篱笆进行隔离。被上诉人丘发昌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破坏前的道路原状是怎样的,宽度是有多宽?本院认为:从省道308线经过被上诉人丘发昌家,再通往上诉人丘天生家的道路,是上诉人丘天生自1996年修建现有住房以来唯一的出行通道。被上诉人丘发昌于2015年1月将该道路部分挖除,侵犯了上诉人丘天生的通行权,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但在一、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该条道路的历史原貌,在道路原状已被破坏的情况下,原有道路的宽度和高度等情况已无法查明。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双方的生产、生活等综合进行考虑,将从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左边平房拐角处至上诉人丘天生房屋门前护坎处道路宽度认定为1.2米,从省道308线至被上诉人丘发昌房屋左边平房处的宽度为2.5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丘天生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王  瑜  程代理审判员 傅    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其溢(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