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皇甫志春与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志春,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436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志春被执行人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皇甫志春与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