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保芹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保芹,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赵世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1区5排18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芹。原审被告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8层1812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耀。原审被告赵世耀。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芹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的户籍地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东路36号6号楼44号,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由张保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保芹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东路36号6号楼44号现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